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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流动顺应农民工需求

发布时间:2009-12-30  作者:农业信息网 阅读:(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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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

    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从此在全国城乡之间自由地进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可以流动起来了。

  新中国成立至今,将人们的户籍分为“农业”与“非农”,从此,城乡二元结构的框架形成,且这一“框”就是60多年。虽然,改革开放后,大量的农民可以进城务工经商,但由于“农民工”作为一个时代的“特殊群体”,往往在劳动保障,特别是在养老保险关系上与城镇户口的职工相比却显得“低人一等”。对待农民工,用人单位中,有的是不给订劳动合同,更甭谈养老保险,有的是虽订合同,也有养老保险,参保的幅度却与城市户籍职工有着相当大的差距;有的虽有保险,但人员流动而养老保险金“流”不动,特别是用人单位缴纳的那一部分更是“不让带走”;尤其是在转移接续方面,这些年来,“这也困难,那也困难”,一言以蔽之,“农民工养老金就是流不动”。

  这种“流不动”,严重地挫伤了广大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的积极性,也无法激活大家依照《劳动合同法》维护自身养老保险等诸多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十月怀胎”,终于“一朝分娩”。继取消“农业税”之后,继“新农合”和“新农保试点”之后,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自由流动,可称为“划时代”;它将有力地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化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将加速填补城乡二元结构的鸿沟,也将大大加长中国养老保险事业最短的这一块“板”,更是有利社会的和谐发展。

  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动力是流动的,人口是流动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出台,看起来只是劳动保障工作的“一小步”,却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大步”。从此,无论你户籍是“农业”还是“非农”,无论你想进城还是想下乡,大江南北,长城内外,人走到哪儿,养老保险关系跟到哪儿,而且可“接续”,好一个闪亮的词儿——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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