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71263342
服务时间:早9:00 ~ 晚18:00

当前位置:
首页>
资讯>
政策法规
>农业普查条例出台

农业普查条例出台

发布时间:2006-09-01  作者:农业信息网 阅读:(12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导读]  本报北京8月31日讯 记者李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近日出台。这一于发布之日起实施的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农业普查周期定在尾数

  本报北京8月31日讯 记者李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近日出台。这一于发布之日起实施的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农业普查周期定在尾数逢6的年份。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

  按照条例规定,今年进行的第二次农业普查,实际上是一次以农业为重点,以农村为基础,以农户为依托的“三农”普查。条例明确: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普查的行业,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如果农业普查对象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将被予以警告,并且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打赏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0相关评论

热门资讯

热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