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甘肃省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的管理,市农牧局起草了《兰州市无公害蔬菜发展管理条例(草案)》。10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据了解,截至目前,兰州市经报批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面积已经达到144万亩,其中无公害蔬菜基地面积达67.27万亩。
生产基地要进行产地认定
条例(草案)规定,无公害蔬菜生产应当建立相对稳定的生产基地,同时实行产地认定制度。具备一定规模的蔬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从事蔬菜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认定申请。
条例(草案)还规定,无公害蔬菜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安全合理地使用农药和肥料。禁止在无公害蔬菜生产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实行手册管理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无公害蔬菜生产者应进行标准化生产,并将生产过程中种子或种苗的来源、品种、土壤处理情况,病、虫害发生情况,农药与肥料使用情况等相关事项记载在生产手册中,实行生产手册管理制度。
销售场所设立检测点
条例(草案)规定,无公害蔬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附有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经营无公害蔬菜的各类市场、超市应当设立无公害蔬菜检测点,配备经市以上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培训合格的检测人员。本市无公害蔬菜的包装应当统一使用“兰州高原夏菜”的“子母商标”。另外,对无公害蔬菜实行不合格产品退出制度。经营者拒绝接受检测的蔬菜和经检测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一律不得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