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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修订渔业法实施办法加强闽台渔业合作

发布时间:2007-03-30  作者:农业信息网 阅读:(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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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台商投资大陆渔业的热门地区--福建省28日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明确提出加强闽台渔业交流与合作。  

  台商投资大陆渔业的热门地区--福建省28日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明确提出加强闽台渔业交流与合作。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表示:鼓励境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渔业生产。加强闽台渔业交流与合作,鼓励台湾同胞来闽投资渔业生产,发展名特优水产品以及从事水产品的保险、加工等活动。

  福建渔业资源丰富,闽台渔民长期在同一海域作业,渔业合作与交流历史悠久。福建已成为台湾海洋与渔业向外分流的热门承接地。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台商在福建创办水产企业422家,合同利用台资5.51亿美元,实际利用台资3.8亿美元。投资涵盖苗种繁育、水产加工、饲料、远洋渔业、休闲渔业、贸易、渔工劳务合作以及科技合作等领域。闽台渔业合作加快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产业化、国际化、现代化的进程,台资企业也从中获得丰厚回报,双方互惠互利,前景广阔。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此次通过的新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修订后,福建对实施渔业法办法所作的一次全面修订。有关专家表示,新办法将更好地促进闽台渔业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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