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规定了农药经营者申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可以就申请者是否具备法定的农药经营者条件,征求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人大代表认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申请者是否具备法定的农药经营者条件提出意见,也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农药经营的监管。《草案》同时对农药使用者也作了相关规定,包括使用者必须按规定的使用对象和浓度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或者超过规定浓度施用农药。施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在城市公共绿地施用农药,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施用过剧毒、高毒农药的田块在农药残留期内不得用于种植粮食作物、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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