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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产品审批对部分高活性农药成分最低含量的限制

发布时间:2006-12-21  作者:农业信息网 阅读:(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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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药生产企业在开发产品时,应充分考虑产品的特点,确定最佳含量。农药产品使用时稀释倍数最好控制在500~4000倍。  在办理农药

  农药生产企业在开发产品时,应充分考虑产品的特点,确定最佳含量。农药产品使用时稀释倍数最好控制在500~4000倍。
  在办理农药登记过程中,发现部分农药生产企业出于降低单位包装产品成本等目的,不断地降低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这一方面扰乱了农药市场,引起农药市场的无序竞争;另一方面因大量有机溶剂的使用而污染环境;第三,也误导农民、增加了农民的使用成本,损害了农民利益。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农民利益,规范农药市场,给生产企业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生产高效、安全、经济的农药产品,引导我国农业的发展,农药审批机构在进行农药产品审批时,对部分农药品种限定了其产品中有效成分的最低含量,低于规定含量的产品将不予办理其登记审批。具体限定的产品如表1。
  表1  部分农药品种限定的有效成分最低含量

有效成分

单制剂产品

含渗透剂、增效剂产品

混配配制剂产品

阿维菌素

0.5%

0.2%

0.1%

甲氨基阿维菌素

3%

0.2%

0.1%

吡虫啉

5%

2%

1%

高效氯氰菊酯

3%

2%

1%

啶虫脒

3%

2%

1%

氟虫腈

5%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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