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超量施用化肥,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施用城市垃圾,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生产和处理食用农产品。违反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正案还规定,禁止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不得销售、使用违禁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否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产品批发市场或者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设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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