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于7月28日通过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将于2006年12月1日实施。《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安排必要扶持资金,加强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展蚕种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蚕种储备制度,鼓励和扶持蚕种的科学研究与优良品种推广。《条例》规定蚕新品种必须经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引进省外审定通过的蚕品种应在指定区域进行适应性试养后方可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原种生产、蚕种冷库也应取得蚕种生产许可资格;蚕种质量分为检验和检疫,检验由各生产单位负责,检疫由省统一实施;销售的蚕种应当附具检验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和蚕种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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