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目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肥料登记管理。通知指出,各地要规范肥料登记审批,要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完善具体的登记审批制度,严格规范各项登记审批程序,坚持杜绝超范围登记。对部级登记范围的肥料产品,要及时按规定进行初审把关。肥料登记证签章要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肥料审批专用章。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认定试验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试验质量。对异地肥料登记产品的备案,要减少环节,备案审批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除要求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提供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原审批单位公章)、企业所在地省级肥料登记管理机构介绍信、产品执行标准,填写申请书外,不得提出其他附加要求,不得要求进行备案前的产品检测和肥效试验。
通知重申,各级肥料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登记肥料产品的异地备案只收取工本费。发布登记产品及备案产品公告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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