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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政策市场化程度有所提高更符合市场现实

发布时间:2023-10-08  作者:农业信息网 阅读:(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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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前不久,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涉及化肥生产流通、出口、价格、淡储、

前不久,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涉及化肥生产流通、出口、价格、淡储、监管等方面。总体来看,2006年国家化肥政策沿袭了前几年的政策,还是“优惠+限价”、“增加供给+限制出口”的思路,但市场化程度有所提高,也更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通知》指出,将继续促进化肥生产流通。2006年,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继续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免收铁路建设基金。在去年11月份的时候,曾出台了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提出2006年化肥铁路运价要上调,也就是每吨每千米上涨0.004元,但在今年的正式文件中未见铁路运价上调的字样,不过也有传言说铁路运价要推迟到春耕结束后才上调。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免收铁路建设基金,无论是对化肥生产企业还是对化肥流通企业都是件好事。因为铁路建设基金的费率为0.033元/吨千米,远远大于原提出的运价上调0.004元/吨千米的幅度。
  为保障国内化肥供给,平抑化肥价格,保护农民利益,2006年国家对尿素、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的出口依然采取较为严格的限制措施,其中对化肥中的龙头品种——尿素的出口限制尤为严格。《通知》规定,继续暂停对尿素、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的出口退税;继续对尿素出口征收季节性暂定关税,1~9月按30%的税率、10~12月按15%税率计征尿素出口季节性暂定关税。
  从《通知》看,化肥价格市场化程度有所提高。2006年,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大型氮肥企业(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生产的尿素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出厂价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下浮不限;进口钾肥港口的交货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为3%、下浮不限。
  扩大上浮范围,大氮企业的尿素出厂限价由原来的上浮10%提高到15%(也就是大氮企业的尿素最高出厂限价由去年的1650元提高到1725元)。这是比较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对此化肥企业表示欢迎。现在不清楚的是中小尿素企业的出厂限价如何确定,因考虑到中小尿素企业的生产成本比大氮企业高,去年不少省市在制定限价政策时,都将其最高出厂限价比大氮提高5%。今年如果继续提高5%,则中小尿素企业的出厂限价能达到1800元。
  《通知》要求,继续加强化肥流通领域价格管理。2006年,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仍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形式管理,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这一条基本上是去年政策的重复,去年同样也是对化肥流通环节实行差率控制,最高不得超过7%。但我们同时看到,今年的政策中蕴含了两点新意:一是对单位价值较低的碳铵等品种,差率水平可适当扩大。二是经营环节需储存较长时间的,企业负担的储存费用和利息(财政负担部分除外)可据实另加,或在差率中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化肥品种、所有情况都拿7%去套,而是在特殊情形下,可适当扩大。应该说这是比较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也是逐步提高化肥价格市场化程度的体现。
  化肥是典型的年产季销产品,旺季时间短,淡季时间长,要有效地解决好旺季时化肥市场供给不足的矛盾,防止旺季时化肥价格大幅上涨、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发生,就必须搞好化肥的淡储工作。因此《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各承储企业要按承储协议的规定,积极组织落实货源,及时储备到位。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承储企业的指导监督,严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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