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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将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差别补助

发布时间:2006-09-06  作者:农业信息网 阅读:(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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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财政部、水利部日前发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办法》,中央财政将对各地小型农

  财政部、水利部日前发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办法》,中央财政将对各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差别比例补助,东部地区补助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15%,中西部地区及粮食主产区补助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30%。 

    2005年,中央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此次发布的《办法》从2006年8月11日起实行。这将有利于提高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各地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根据《办法》,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对象包括:农户(包括联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组集体。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积极探索建立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机制,通过“民办公助”增加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方式,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成效显著的地方实行“以奖代补”。

    《办法》规定,粮食主产区或重点商品粮基地的项目优先;有一定筹资筹劳能力、管理能力较强、已在民政部门或工商等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的项目优先;通过“一事一议”或民主议事形式选定的项目优先。

    中央补助资金原则上与各地安排的补助资金一并直接补助到实施项目的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资金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应将年度实施项目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向受益区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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