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2月24日电 日前,河南省财政厅和河南省民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做好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按照通知要求,2008年该省城市、农村低保补助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均比2007年有所提高,提高后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算起。
按照相关通知的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河南省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标准在由不低于70元提高到不低于95元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每人每月补差水平不低于40元;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最低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400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最低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100元。对于财政比较充裕的地方,可在省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补助金额。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河南省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41.02万人,农村低保对象258.95万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48.1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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