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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农业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标准

发布时间:2010-09-15  作者:农业信息网 阅读:(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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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财政部9月13日发布新闻稿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表示,2011年国家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

  财政部9月13日发布新闻稿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表示,2011年国家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并明确了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的标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贷款贴息项目实行“三个优先”,即优先扶持粮食加工转化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贷款贴息项目,同时积极扶持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贴息项目。

  在贴息项目中,中央财政贴息资金35%以上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65%以下用于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根据规定,贷款贴息项目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3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2年。

  同时,原则上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此外,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重点是种植基地项目、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流通设施项目等四个方面。扶持的项目内容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项目;农产品加工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项目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

  标准还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20万元,龙头企业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单个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不得高于300万元;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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